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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置业、投资、雇佣意向书面化,以正式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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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 甲方:北京启明创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XXXX00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 乙方:深圳云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XXXX002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 8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 2026 年 4 月 18 日 甲乙双方就甲方对乙方进行 A 轮股权投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初步意向: 一、投资标的与金额 甲方拟以人民币 3000 万元投资乙方,对应投后估值人民币 1.5 亿元,取得乙方 20% 股权。 二、先决条件 本次投资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一)甲方完成对乙方财务、法律、税务、业务的尽职调查并对结果满意; (二)乙方核心管理团队(创始人陈晓及 CTO 王力)签署 4 年服务期承诺及竞业限制协议; (三)乙方现有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增资; (四)双方就《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达成一致并完成签署。 三、排他期 自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 60 日内为排他期。排他期内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股权融资进行实质性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如乙方违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保密义务 双方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期限自本意向书签署日起 5 年。 五、费用承担 各方各自承担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尽职调查、律师、会计师等费用。 六、有效期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 60 日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期间内未能签署正式协议的,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七、法律效力 除第三条(排他期)、第四条(保密)、第五条(费用)、第八条(争议解决)外,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交易的最终条款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增资协议》及配套文件为准。本意向书签署不视为任何一方对交易完成的承诺。 八、争议解决 因本意向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甲方(盖章):北京启明创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签字) 乙方(盖章):深圳云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签字) 202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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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向书(LOI)?什么时候用?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简称 LOI;中文实践中也称「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条款清单」「备忘录」「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是交易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谈判达成的主要交易条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的法律文件。它在中国大陆法律实践中没有专门法律定义,但已成为并购、房地产、风险投资、商业租赁、雇佣谈判、技术许可、合资合作等场景的标准前置文件

意向书的核心价值:固定共识,避免谈判进展回退、口头承诺反悔;架构后续工作,明确尽职调查的范围、期限与排他性,建立工作时间表;限制法律风险,通过精心设计的「非约束性条款」防止意向书被认定为合同;对外信号,对投资人、银行、合作方释放交易将达成的预期,便于推进配套融资 / 审批;规范分歧解决,事先约定保密、排他、争议解决等争议高发条款,避免谈判破裂时陷入扯皮。

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意向书没有专门规定,其效力需结合具体内容分析:

  • 纯意向性条款(非约束性):表达谈判意愿、交易框架、价格区间,明确以正式合同为准。法院通常认定不构成合同,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 500 条)。
  • 约束性条款:保密义务、排他谈判义务、费用承担、争议解决、定金条款。通常具有合同效力,违反承担违约责任。
  • 预约合同性质:如果意向书具备《民法典》第 470 条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且双方意思表示明确,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民法典》第 495 条),违反方应承担缔结本约的义务。

关键风险:意向书措辞模糊或主要条款过于具体,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正式合同或预约合同,导致一方被强制履行。「以正式合同为准」「不构成最终约束」等条款必须明确写入。

常见适用场景

并购(M&A):依《公司法》《民法典》合同编规则,并购意向书是行业标准。明确目标公司、交易结构(股权 / 资产)、估值区间、尽职调查(财务、法务、税务、商务)期限、排他期、过渡期承诺、交割条件。

房地产购买意向:依《民法典》第 595-647 条买卖合同规则。商品房意向书明确房源、单价 / 总价、付款方式、网签时间、定金安排(依《民法典》第 586-588 条)。注意:定金具有担保效力,违约方双倍返还或丧失定金。

雇佣意向:依《劳动合同法》第 7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雇佣意向书(offer letter)虽非正式劳动合同,但若包含岗位、薪资、入职日期等核心要素,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单方撤销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商业租赁:依《民法典》第 703-734 条租赁合同规则。租赁意向书明确房源、租金、租期、押金、装修条件、转租权。

投资意向 / Term Sheet:风投 / 私募实践中的标准文件。明确投资金额、估值(投前 / 投后)、股权比例、优先权(清算优先、反稀释、回购权、领售权 Drag-Along、共售权 Tag-Along)、保护性条款、对赌条款、董事会席位。

意向书必备要素

  1. 双方主体信息: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2. 交易背景与目的:简要说明双方接触缘起、合作意向、共同目标。
  3. 交易标的与核心条款:标的物(股权 / 资产 / 房产 / 岗位)、价格 / 估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
  4. 先决条件:尽调结果令买方满意、监管 / 反垄断审批、董事会 / 股东会决议、关键员工留任、第三方同意(房东、银行、合作方)。
  5. 排他期:通常 30-90 日,期间内禁止与第三方就同一标的进行实质性谈判。违反承担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双倍返还。
  6. 保密义务:双方对谈判内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期限通常 2-5 年。常配以单独的保密协议(NDA)
  7. 费用承担:原则上各自承担尽调、律师、会计费用;交易税费按法律规定。
  8. 有效期:意向书签署后 15-30 日内启动正式合同谈判,60-90 日内签订正式合同;逾期自动失效。
  9. 非约束性声明:明确写明「除保密义务、排他义务、费用承担、争议解决条款外,本意向书不构成最终约束力,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10. 争议解决:仲裁(如约定北京 / 上海 / 深圳国际仲裁中心、贸仲委)或诉讼(约定管辖法院)。

关键防御性措辞

为避免意向书被升格为合同,建议在文件抬头与正文中多次声明:

  • 「本意向书系双方初步合作意向之表达,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最终交易条件以双方正式签订的《XX 合同》为准。」
  • 「本意向书签署不视为任何一方对交易完成的承诺。」
  • 「除第 X 条(保密)、第 Y 条(排他)、第 Z 条(费用)外,本意向书无法律约束力。」

同时避免以下用词:「保证」「承诺」「应当」「不可撤销」「定金」(除非确实想构成定金担保)。

违反意向书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 500 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尽调费用、差旅费、律师费、机会成本,通常不包括预期利益(与合同违约赔偿不同)。

排他期违约:通常约定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 130%,否则法院可调整)或定金双倍返还

送达与签署

  • 当面签署: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当面签署,加盖公章。最稳妥。
  • 电子签署:使用合规电子签名平台(如电子签名认证机构 CA 颁发的数字证书,依《电子签名法》第 13 条具有同等效力)。注意:劳动、房产、收养等仍要求纸质签名。
  • 邮寄签署:通过 EMS 邮寄已签署的纸质件,对方签字回寄。

常见误区

  • 认为意向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错。保密、排他、费用条款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
  • 条款过于具体:标的、价格、付款方式都明确写明,可能被认定为合同。
  • 遗漏「非约束性」声明:法院可能依内容认定为合同。
  • 遗漏排他期:对方可能同时与多家谈判,损害己方议价能力。
  • 未约定有效期:意向书可能被无限期援引。
  • 未明确尽调权限:可能引发尽调范围、配合程度的争议。
  • 口头补充改变书面条款:建议所有变更以书面补充形式作出。

典型条款示例:排他期 + 违约金

排他期是意向书中最具实质约束力的条款之一,建议措辞如下:「自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 60 日内(「排他期」),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自行或通过其关联方、与本次交易标的相同或类似的任何第三方进行实质性接触、磋商、谈判、签署任何意向书 / 协议 / 文件,亦不得披露本次交易的存在 / 进展 / 条款。如乙方违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且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意向书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典型条款示例:尽职调查配合

尽调条款应明确:范围(财务、税务、法律、商业、人力、知识产权、IT、ESG)、方式(线上虚拟数据室 VDR / 现场访谈 / 文件原件查验)、期限(通常 30-60 日)、配合义务(乙方按甲方清单 5 日内提供 + 现场访谈 + 必要时由乙方协助安排第三方鉴证)、保密性(尽调人员签署 NDA、敏感文件不得复制)、结果使用(尽调发现重大问题甲方有权终止 / 重新议价)。

对赌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风投意向书中常见对赌条款,约定如标的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特定财务或业务指标(营收、利润、用户数、IPO),创始股东向投资方按约定方式调整估值或回购股权。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 5 条明确:

  •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 / 实控人之间的对赌:原则上有效,可强制履行。
  •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本身的对赌: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盈余分配的规定。回购需经法定减资程序;现金补偿不得违反利润分配规则。

意向书阶段对赌条款建议采用「以正式投资协议为准」措辞,避免争议。

跨境与涉外意向书的特别要点

  • 境外投资入境(外资并购):依《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意向书应注明「以取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必要审批 / 备案为先决条件」。
  • 境内主体出境投资(ODI):依《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需取得发改委备案 / 核准、商务部备案 / 核准、外汇登记。意向书应预留 60-180 日审批窗口。
  • 反垄断申报:依《反垄断法》,营业额达到法定门槛的经营者集中需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意向书应将「反垄断审批清结」列为先决条件。
  • 语言版本:跨境意向书通常中英文双语;约定解释冲突时以哪个版本为准(建议以中文为准便于中国大陆司法 / 仲裁解释)。
  • 适用法律:境内主体之间的意向书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涉外的可约定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如英国法)。
  • 争议解决:涉外案件常约定境外仲裁(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 SCC)。

意向书与正式合同的过渡

意向书签署后,双方应按时间表推进:

  1. 第 1-7 日:组建项目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行业顾问),签署 NDA,开放虚拟数据室。
  2. 第 7-30 日:尽职调查(提交清单、答疑、现场访谈、补充资料)。
  3. 第 30-45 日:尽调报告 + 估值修正 + 起草正式协议(增资协议 / 股权转让协议 / 资产转让协议 + 配套文件)。
  4. 第 45-60 日:合同谈判与定稿,董事会 / 股东会决议,签署正式合同。
  5. 第 60-90 日:交割准备(监管审批、价款支付、股权过户、人员交接、印章交接)。
  6. 第 90 日及以后:交割完成、过渡期管理(PMI 整合)。

意向书 vs. 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

三者法律地位与效力差异显著:

  • 意向书(无约束力 LOI):表达意愿,主要条款待续,仅保密 / 排他 / 费用条款有效。违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
  •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协议(《民法典》第 495 条)。具备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 缔约本约的明确意思表示。违反应承担预约违约责任,对方可起诉强制磋商或赔偿损失。常见形式: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协议、订购协议。
  • 本约合同:完整、可履行的最终合同,违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可期待利益。

判断关键:当事人是否对未来交易的全部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是否表示「直接成立合同」而非「待签合同」?司法实践中,名为「意向书」但内容已达本约要件的,可能被认定为本约。措辞需慎重。

意向书的常见模板栏目

无论交易类型,一份完备的意向书应包含以下章节:

  1. 双方主体(含名称、注册号、地址、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2. 背景与目的(接触缘起、合作意愿、共同目标)
  3. 交易标的(具体描述)
  4. 主要交易条件(价格 / 估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
  5. 先决条件(尽调、审批、决议、关键事项)
  6. 尽职调查安排(范围、期限、配合方式、保密性)
  7. 排他期(期限、违约金)
  8. 保密义务(范围、期限、例外)
  9. 费用承担(自负原则、特殊安排)
  10. 过渡期承诺(保持运营、不增重大义务、不减重大资产)
  11. 有效期(自然失效)
  12. 非约束性声明(除特定条款外不构成合同)
  13. 变更与终止(书面变更、终止情形)
  14.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法律选择、仲裁 / 诉讼条款)
  15. 语言版本(如双语,约定优先版本)
  16. 签署(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 公章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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